无效遗嘱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11 12:01) 点击:429 |
常见无效遗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2、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做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6、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相应部分无效。 7、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 《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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