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谢亚婷
谢亚婷律师
天津 河东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亚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6-26 14:21)    点击:237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 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亚婷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亚婷律师,谢亚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亚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206013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亚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东区律师 | 河东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亚婷律师主页,您是第3498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