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谢亚婷
谢亚婷律师
天津 河东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亚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同债权的保全的特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1 16:45)    点击:372

合同债权的保全的特点

  (1)债权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但这一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债的相对性规则。如前所述,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卞,因债权人与第三人实行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见,债权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不过,债的相对性仍然存在于债的保全之中。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而是要求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债的关系。

  (2)债权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旨在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债权在主要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保全的权能以及其他的权能(如解除的权能等)。保全权能的产生也使债权与请求权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债权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采取这一措施。由此可见,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合同并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债权人已没有任何根据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亚婷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亚婷律师,谢亚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亚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206013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亚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东区律师 | 河东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亚婷律师主页,您是第34988位访客